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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完善數字服務平台治理體系-科技新聞 - 臺灣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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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著力完善數字服務平台治理體系 來源:經濟日報

  數字服務平台在實現產品服務供給與消費高效對接,承擔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提升了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治理效能。展望未來,加快推動我國數字服務平台高質量發展,需從加強平台責任主體制度建設、完善「政府+平台」雙重治理模式、鼓勵平台創新等方面發力。

  數字服務平台是以實現產品及服務交易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構建的一體化、網路化、智能化平台,具有生態化、高效化、靈活化特徵。數字服務平台作為以數字技術為支撐的新經濟模式,在拉動我國數字經濟增長的同時,越來越多地承擔起社會及行業管理責任。特別是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數字服務平台在保障居民生活、支持疫情防控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然而,數字服務平台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瓶頸。由此,應加緊完善數字服務平台治理,推動數字服務平台在實現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進一步提升我國數字服務平台治理效能。

  數字服務平台的五大作用

  數字服務平台拉動數字經濟規模增長。一是數字服務平台在促進消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二是數字服務平台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合作分工方式、價值創造與分配形式。三是數字服務平台提升各行業數字化水平。在疫情期間,教育、醫療和企業等通過數字服務平台開展了在線教育、線上問診、遠程辦公、生鮮電商等,以外賣送餐為代表的本地生活服務平台更是促進了生活服務業的數字化。

  數字服務平台豐富就業形態、穩定就業市場。依託數字服務平台出現的新就業形態為我國新增就業提供空間,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數字服務平台就業方式較為靈活、進出自由,能較為快速直接地吸納就業,增加了勞動者收入。特別是在統籌疫情防控和恢復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數字服務平台在「穩就業」方面持續發揮作用。

  數字服務平台實現產品服務供給與消費需求的高效對接。憑藉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等技術,數字服務平台可以實現供需雙方的精準對接、各類資源的高效配置,進一步達成供需平衡。

  數字服務平台承擔部分市場監管職責。數字服務平台出於效益的考慮,主觀上具有監管動機,平台的規範運營是保證盈利與發展的前提,對此平台企業會主動治理違規企業及用戶行為。此外,平台的監管方式更趨於多元化,管理手段更豐富。其中,平台企業擁有價格結構、聲譽機制、支付擔保等多元監管手段,能更高效、直接、靈活地對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管。

  數字服務平台積極發揮公共服務職能。通過對平台數據的掌握與分析,平台可以協助解決不確定情形下公共治理的決策難題,讓政府部門做出更為行之有效的決策。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多個數字平台積極採取措施為商戶解難紓困,對數字服務平台生態體系的參與成員提供幫助,各類支持性政策能更快速、更精準地作用於平台商戶,惠及整個數字平台生態體系。此外,數字服務平台在精準扶貧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

  發揮平台職責的困難與挑戰

  儘管數字服務平台在提升數字經濟發展規模和治理效能方面成效顯著,然而,在平台職責的發揮上仍存一定阻礙與瓶頸。

  平台作為市場主體天然具有治理短板。從主觀方面來看,數字服務平台充當了交易媒介,具有撮合機制,是市場交易維護者,但同時也是市場參與者,具有盈利訴求。雖然數字平台正在探索政府、平台企業、第三方共同承擔各自責任的模式,但當盈利訴求與市場治理衝突時,平台的處理仍然無法絕對公平。

  平台提供的公共產品難以覆蓋全部公共服務。從客觀方面來看,一方面,平台能夠提供的公共產品涵蓋範圍相對不足,在服務安全保障、互聯網金融欺詐和電商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上,若是僅通過平台治理,或將面臨「市場失靈」的局面。另一方面,由於數字平台治理涉及範圍十分廣泛,涵蓋數據隱私、競爭政策、數字素養、媒體政策、人工智慧等領域,精確監管難度大、成本高,導致出現了鑽管理規則空子的現象,凸顯了平台治理的短板。

  數據隱私及數據權屬等法律缺位。數據是數字服務平台的核心資產,圍繞著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及數據的合理採集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類似平台企業在未經用戶允許下私自採集、使用與轉讓數據等問題層出不窮,數字服務平台的經濟模式尚新,所涉及諸多領域存在法律空白,阻礙了平台職責的實現。

  完善平台治理體系的建議

  加強平台責任主體制度建設。從規範平台以及提高平台治理能力角度出發,考慮設立平台責任評估指數,通過互聯網平台領域的相互監督和行業自查、互查,加強平台自律和行業監管。充分發揮平台用戶的反饋評價功能,調動平台用戶對平台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打分。加快數字服務平台第三方信用機構建設,統一平台信用技術標準和認證流程,發佈信用標識認證,讓平台用戶能夠快速準確地判斷平台主體的信用狀況,營造良好的平台責任實現環境。

  完善「政府+平台」雙重治理模式。從完善政府和平台共同治理,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角度出發,釐清政府和平台的監管責任劃分與側重點,平衡好企業自治和政府監管的關係,考慮建立「政府+平台」合作監管體系,合理分配職責,提高監管及服務效率,減少監管成本。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反欺詐等領域,政府充分介入和加強監管,承擔起政府應有職責;在平台企業評價、促進供需對接等領域,充分發揮平台的自主性,推動平台承擔自身主體責任,不斷增強其社會責任感。

  鼓勵平台創新與適時規範相結合。從鼓勵平台創新發展角度出發,採用市場負面清單制度,充分解放平台活力,給予平台合理的發展空間。同時,適時對平台加以規範引導,將具有社會危害性、污染浪費嚴重、外部成本大的經濟活動列入負面清單予以排除。對於產生問題及負面影響的平台,按照市場監管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管理。

  完善平台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填補法律缺位,制訂相關法律法規,著力解決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人工智慧人格權等問題。完善政策和標準指引,保護數據隱私,合理界定數據所有權,不過度索取用戶數據等。

  提前布局數字服務平台全球合作框架。在數字服務平台責任和治理方面下好國際治理先手棋,從國家和國際層面開展頂層設計。在平台經濟標準制定、平台經濟監管政策、平台監管執行等方面,綜合考慮政策實施、監管風險程度,將各利益攸關方涵蓋其中,加強國際協調,實現協同治理。由於平台治理涉及諸多領域政策,對於服務內容、數據等議題,要從國家治理、企業國際合作等不同層面進行應對,綜合考慮國際競爭與合作發展需求。

  (作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數據中心 宋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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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04, 2020 at 09:09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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