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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見解 打詐騙電話 就算「著手」犯罪 -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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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針對詐欺犯行做出指標性判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針對詐欺犯行做出指標性判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昨做出指標性判決,認為詐騙集團向被害人傳遞假資訊、打詐騙電話,有侵害財產疑慮時,就屬於「著手」犯詐欺罪,並非以實際取得財物作為「著手」的時間點,另認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以「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為準。

最高法院承審陳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案件,陳被認定二度提款交給共犯,一、二審均認為陳首次提款犯加重詐欺、組織犯罪,從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判刑一年一月;陳第二次提款則單以加重詐欺罪,判刑一年二月,應執行一年四月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陳首次取款被害人比第二次取款被害人晚接到詐欺電話,陳首次犯行應是第二次取款,二審判決誤認第一次取款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因此撤銷發回更審,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向被害人施以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讓被害人財產有被侵害的危險,就屬於「著手」犯詐欺取財罪,而非以取得財物的先後順序為依據。

再者,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參加詐騙集團犯多次加重詐欺犯行,因部分行為被發現較晚,或偵查階段先後不同,導致起訴後由不同法官審理,為讓法院審理範圍明確,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來認定「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最高法院表示,至於「另案」起訴的其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使是事實上的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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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7, 2020 at 11:1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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