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鄭姓男子前年6月將海洛因賣給陳姓女子,雖然行為屬實,但因為是警方教唆陳女買毒,違法取證在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今天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前年6月12日上午在台北醫院將海洛因賣給陳女,因為陳女在院內廁所吸食被其丈夫發現報警,販毒情事因此曝光。當天下午,鄭男又接獲陳女電話,再次攜毒赴約,旋即被埋伏員警當場逮捕。
審理時,鄭男坦承持毒,但否認販賣,堅稱毒品是準備自己施用,沒有要提供給任何人。他進一步解釋,陳女先前曾向他借1萬元買機車,見面存粹為了拿回欠款,沒有其他目的。
法院認為,最高法院已做出見解,施用毒品者向何人購買毒品的指證,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況且,陳女對於第一次毒品交易的細節交代不清,起先稱交付金錢是為了買毒,後來又改口說單純歸還欠款,而警方雖從陳女身上查獲海洛因殘渣袋,但無法證明來源是鄭男,所以難認鄭男有在醫院前販毒。
法院調查,鄭男第二次赴約時雖然身懷毒品,但陳女證稱第二次見面是丈夫和派出所所長逼她打電話聯絡鄭男,毒品交易也是警方教她講的,因此認定鄭男販毒的犯意是警方授意陳女佯裝買毒而引起,實屬「陷害教唆」,因此認定證據取得程序有瑕疵,最後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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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0, 2020 at 01:3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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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逼我打電話」 新北警辦案瑕疵讓毒販脫罪 -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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